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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执政 构建和谐社会
范春英
[摘要]历史经验、现实情况都要求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执政要求执政党必须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树立依法执政意识,进一步完善有关的宪法和法律,并积极探索党政分开的有效途径,同时,依法执政要求各种社会力量不断加强对执政党的监督制约。
[关键词]依法执政;和谐社会;原因;途径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6—2254(2007)04—0033—02
党的十六大提出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顺应历史发展变化,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而坚持依法执政是完成这一任务的关键,可以说,依法执政的过程就是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过程,也就是社会不断走向和谐的过程。
一、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必须坚持依法执政的原因
(一)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
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建立一个大同社会,是从古至今一代又一代中国伟人的理想和不懈追求。祖辈们在寻求和谐的历史过程中留给我们一份宝贵经验,即和谐社会不可能建立在道德说教的基础上。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史,权大于法、德主刑辅是国家治理的主调。在革命战争时期,共产党没有合法存在的地位,党实施领导只能靠政策,一切活动几乎都是在突破旧法制中进行的,不信任甚至仇视法律的心理在党内和群众中较为广泛地存在着。建国后的几次大的群众运动的成功,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轻视法律的社会心态。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就又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依法执政的重要意义。依法执政成为一种必然的历史性选择。
(二)现实情况要求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
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健康的,但随着社会向更高层次的发展,一些不和谐因素日益凸现出来。如:由于传统习惯势力的影响,很多领导干部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习惯于凭借个人经验处理问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事情时有发生;一些领导习惯于讲套话、空话,使党领导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受到严重影响;有的地方和部门热衷于制造政策性文件,而且往往政策多变,前后不一,互相打架,出台后经常引发矛盾或导致短期行为;近年来,无序上访的人数大量增加;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自然环境进一步遭到破坏等等。这些既反映了社会的不和谐,又妨碍着社会的和谐发展。法治社会虽不等于和谐社会,但和谐社会必须以法治为基础。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度确实存在一定的差距,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
(三)法律体系的完善要求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
和谐社会必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有条不紊的秩序,既来自于日常生活中人们对规则的自觉服从,也来自于法律制度对每个人的约束。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和谐社会的保障。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生产生活中就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无法可依必然导致社会的无序,社会一旦无序就无和谐可言。当前正是我国改革开放中深层次问题的凸现时期,立法任务繁重而艰巨。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必须重视立法工作,依法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制定基本的、急需的、条件成熟的法律,及时修改完善已有的法律,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有法可依。
(四)党的表率作用要求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
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中共首先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为治理国家创造了前提条件。可是要使严密完备的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得到遵守和执行并非易事。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法律不应是规范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而应该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和自觉行动。当然这种转化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执政党付出艰辛的努力。如果执政党能带头守法,依法执政,发挥表率作用,必将带动全社会守法,如果全社会都能守法,和谐社会必将会在中国建立。
二、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实施依法执政的途径
(一)坚持依法执政,要求执政党逐步形成法律思维方式。
对于一个一直习惯于用行政命令方式进行领导和执政的政党,要向依法执政方式转变,必须先转变其思维方式。传统的思维方式是“政治斗争式”的思维方式,是在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它“以阶级斗争为纲”,强调阶级之间的斗争,结果导致矛盾和冲突。依法执政的“法”是各阶级阶层利益的综合,它试图在各个阶级阶层之间寻求妥协,维持一种和平休战状态,使各阶级阶层的关系趋于和谐。因此,依法执政要求执政党学会合作的思维方式,即法律思维方式,它主要强调阶级阶层之间的合作共处,这是国家繁荣与稳定的保障。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扩大了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要善于倡导合作精神,学会合作式的法律思维方式,通过让步团结更多的阶级阶层,通过协商整合公众意志,并把它们上升为国家意志。
(二)坚持依法执政,要求执政党必须树立依法执政意识。
执政党要真正取信于民,不仅靠宣传,更要靠行动,因此依法执政必须转化为执政党的一种自觉意识。所谓依法执政意识,就是执政党按照法定的执政权限和执政程序进行执政活动的意识,这种意识主要是一种守法意识。有了这种自觉意识后,依法执政不再是一种外在的强制、无奈的服从,而是领导干部本身的一种需要和追求。当然,依法执政的自觉意识不会自发地产生,作为一种内在的信念,需要长期的培育和磨练。
强化依法执政意识,要求执政党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执政党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法律面前以平等主体的面貌出现,牢记党没有特权。不能以党的政策代替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更不能以改革为由作出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政策、决定;二是执政党在执政活动中出现失误时,应当坦率地承认失误,勇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执政党惩治违法执政行为的规定应当明确、规范。如果执政党成员违反依法执政的要求和法律规定,它必须接受执政党党纪的制裁,并且不能因此而逃脱法律的惩戒,不能以官抵罪,以党纪处理代替国法处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处罚。
(三)坚持依法执政,要求执政党进一步完善有关的宪法和法律。
现行《宪法》序言中规定: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以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宪法第5条规定,党“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规定的不是很详细具体,然而,除了宪法外,规范党的具体职能、党政关系、执掌政权程序的法律法规少之又少。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又要求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执政,这在客观上是难以衡量的,在实践中也是难以做到的。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政治体制的核心,有关其性质、地位及执政体制和行为等的规定,应在宪法和法律中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为党依法执政提供依据和保障。
(四)坚持依法执政,要求执政党积极探索党政分开的有效途径。
1986年,邓小平在关于政治体制改革问题的谈话中强调:“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党政分开是影响政治体制改革全局、支配全局的问题。首先,落实党政分开要明确党领导的主要内容,确认党委应当管什么,不应当管什么。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应着重抓住并全力解决政治决策、制定政策、立法建议、推荐干部、思想宣传、组织建设等问题,提高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党委应集中精力抓好大事,在同级各种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不插手、不干预、不包办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各种经济社会组织承担的政务和具体事务。党组织对同级各种组织贯彻执行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大政方针赋有监督指导的责任,对党组织推荐的重要干部履行职能的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其次,落实党政分开要认真解决党委主要领导在国家机关和各种组织中兼职的问题。执政党应当确立这样一个原则: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委负责同志一律不在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各经济和社会组织中兼任领导职务,这些组织中的主要领导职务应由中央和各级党委推荐的人员来担任。
(五)坚持依法执政,必须加强对执政党权力的监督制约。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对执政党权力的监督只有形成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这样一个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体系,才能发挥整体效应。
第一,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党内监督制约机制。首先,要改革现行的纪检部门领导体制,现行的纪检部门领导体制是双重领导,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这种隶属关系以及对其他部门的严重依赖性导致其监督乏力,应建立“一个是党的权力的执行者,一个是权力使用的监督者”这种执行权、监督权分开的管理模式。其次,要完善党内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切实贯彻执行好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由党委集体民主讨论决定,而不是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在党委会内部,决定问题要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问题要实行投票表决;集体做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另外,要通过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实现监督机关对党内权力的行使过程形成每时每刻的监督。
第二,进一步完善中共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人民代表反映人民意志,还可以建立群众监督党的专门机构,加强人民群众对党的监督。
第三,进一步完善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座谈会等形式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征询意见建议;充分尊重民主党派在组织上的独立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并在参政职务的比重上体现和保证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和对中共的监督。
第四,要进一步完善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既要重视新闻媒体的“喉舌作用”,又要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特别是对党的机构及其领导者的监督,以实现常“打预防针”增强“肌体”免疫力之效果。
参考文献:
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82年版。
3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4邓伟志:《论“和谐社会”》,《学习时报》,2005年1月3日第6版。
5曾庆红:《关于国内形势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学习时报》,2005年3月7日第1、3版。
(本文作者 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社会发展学院研究生 山东日照 276826)
编辑/宜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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