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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时期宪政建设的推进
管大玉
〔摘要〕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之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政治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宪政紧密相联,宪政是民主的保证,民主是宪政的依归;法治是宪政的运行机制,本文对宪法、宪政含义、宪政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进行探讨,并试探性地对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推进宪政建设作一些思考。
〔关键词〕宪法;宪政原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254(2008)03-0036-03
一、理论与实践视野中的宪政原则
关于宪法的含义,不同学者有不同界定。西方学者往往从宪法的法律特征和宪政文化因素对西方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概念进行界定。美国学者马塞洛缪在《美国百科全书》中对宪法的定义是:“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和基本原则的总体。宪法规定政府体制、政府及其各部门和官员的一般职能和权限,以及如何行使些职权。”〔1〕英国学者沃克在《牛津法律大词典》中对宪法的定义是:“宪法指某一特定政治社会政府的基本政治和法律结构,解决诸如国家首脑、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它们的构成权力及关系之类的事项。每个国家都有宪法,因为每个国家都是依据某些原则和规则进行运转的。”〔2〕马克思主义宪法观同样肯定宪法的法律特征和根本大法地位,如毛泽东从国家根本大法角度认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3〕蒋碧昆从法律规范角度讲:“宪法规范所调整的就是该国家内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即国家在行使权力活动中与公民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在分工协作执行国家任务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4〕但马克思主义宪法观更认为,人在本质上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与人的关系是一切组织的前提。宪法就是在一个既定人与人关系前提下,对人与政府、国家关系和政府规则所作的最基本的或者说原则性的界定,以致人、人类能够生存、发展下去,其他法律是对人与政府、国家关系和政府规则的进一步、具体的阐述。简单地说,宪法就是在人与人平等、自由关系前提下,对政府建立、运行的精神和原则的确认与集合。
宪政指依据宪法运作的政治,就是用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行使应享受的权利,履行应负担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行行动的一种政治形态。
(一)民主是宪政的依归。
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政治与以小农经济为基础传统政治不同,市场经济中人们自主意识浓厚、自主能力强,人们按自己要求有意识、有能力组织的现代政治,必然是民主政治。在践行民主政治中,人们达成的关于现代政治如何组织、人们与政府的权利与义务如何界定的共识便是宪法,而人们平等协商产生宪法的过程,本身就是民主的体现,因此民主是宪政的前提。产生宪法、推进宪政的过程是人们反封建、反专制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追求民主是推进宪政的动力。实行宪政本身是为了保障人们的不允许受侵犯的权利和追求的福祉,因而,民主是宪政的目的所在。
(二)法治是宪政的运行机制。
根据宪法组织政治、施政,本身就是法治,法治是宪政的运行机制。在实行宪政、推行法治过程中,自主的人们不断推动社会进步,不断发现人类社会良好运行的法则,进而不断修宪、推行新的法治。需要强调的是,法治不仅仅是依法治国,而且治国的法本身要符合正义。人们在利益竞争过程中,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会存在一些新的社会运行规则带有个人偏好,损害他人、危害社会运行。正是法治对法的正义性的强调,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对一些基本原则的遵守,体现了法治对人类发展走向歧途的规避,保证了人类社会的良好运行。
我党历来为在中国实现民主、实现宪政而作不懈的奋斗。早在革命时期,我党就积极推动反独裁、要民主的爱国民主运动。1940年2月20日,毛泽东在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指出:“中国缺少的东西固然很多,但是主要的就是少了两件东西:一件是独立,一件是民主。”〔5〕为此我党经过28年的革命奋斗,实现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为在中国实现宪政创造了条件。建国后,我党在建设新中国的历程中坚定不移地推进宪政建设。1954年我党领导全国人民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后,1975年我国制定了第二部宪法,1978年制定了第三部宪法,1982年制定了第四部宪法。此后通过对1982年宪法的不断修订,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取得了里程碑式的成就。今天,我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相应地,如何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中推进宪政便成为官方、民间、学术界共同的课题。
二、宪政原则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机统一
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历史过程。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明确提出,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专门就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作出具体部署,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党的十七大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又提出新的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丰富和发展,是我们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又一次理论升华。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和国家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大任务。
同样立足于市场经济的宪政是人们用能够导致社会良好运行的规则来规定人和政府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政府如何组织、运行的政治形态,它因为保障了人们不受侵犯的追求福祉的权利,因而必然促进社会的持久繁荣、稳定、和谐。宪政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反映了中国人民对美好社会的一种追求,因而在根本上是统一的。更重要的是,宪政使得各阶层意志能够充分表达,并使各政治因素在制度化的轨道上相互竞争和妥协,从而最终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并推动政治发展、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和谐。
宪政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统一关系的现实意义有以下两点。
(一)宪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目标所在。
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之一,而推进民主法治,使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的过程,本身就是推进宪政建设的过程。因为宪政是民主的依归,只有通过宪政,才能把民主建设落到实处;法治是宪政的运行机制,推进法治,才能使宪政建设运行更好。
(二)宪政建设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政治保障。
推进民主法治、推进宪政建设,能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是我们党和国家今后一段时期内一项重大任务。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当前我国的改革与发展处于关键时期,改革在广度上已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所有领域,在深度上已触及人们具体的经济利益,发展方面已由单纯追求GDP上升到追求人口、资源、环境统筹协调发展,我国将会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处于矛盾突发期,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经济社会问题,巩固改革发展的成果,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应积极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宪政建设。在宪政建设中推动民主法治,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各组织的创造活力,化解各类矛盾和问题,全社会形成合力,努力实现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中推进宪政建设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中推进宪政建设既要看到建设民主法治的长远目标,又要立足于当前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现实,当前应着重于以下几方面推进宪政建设:
(一)完善市场经济,培育公民社会。
人类社会要生存发展,就必须创造物质财富。市场经济就是要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实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合理利用,从而有利于人们创造最大的经济价值和最大程度地满足人们的需要。它是一种自主经济,一种自由经济,一种契约经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人们的自由意识和自主能力必然增强,从而奠定民主政治的前提。中国改革20多年来,从开始引入市场机制,到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已取得了巨大成就,表现在:所有制结构日趋多元化;市场体系基本形成,生产要素市场初具规模;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格局不断发展,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新制度正在形成;积极探索新型宏观调节体系,间接调节方式开始发挥主要作用;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取得一定成效。今后应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继续改善宏观调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财税体制,深化金融改革;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进就业和分配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
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要积极培育公民社会。要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引导劳动力向城市、工业领域转移,扩大中产阶级和城市工人阶级队伍。不断扩大的中产阶级群体和城市工人阶级会不断要求在影响他们的政策上具有发言权和影响力;随着识字率和教育程度的提高,要积极扩大政治参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为人们能够组织工会、公民团体、中介组织来促进他们利益提供体制空间。在政治生活中,经济发展产生了更多的公共资源和私人资源可供在各个团体中分配,政治斗争不再狭隘,应大力提倡妥协和宽容。最后,经济增长造就了一个更为复杂的经济体系,这样的经济越来越难以受到国家的直接控制,伴随着国家对社会管理方式的转变,积极推进国家和社会相分离,推动公民社会形成。
(二)扩大公民参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
没有民主,就没有宪政;民主不充分,宪政合法性便不足。当前中国实行宪政应注重扩大公民政治参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在“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制度建设方面,除了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外,还应重点健全和完善以下一些制度:健全和完善选举制度;健全和完善听证制度;完善公民对立法的参与制度,如对法律草案的讨论;健全和完善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集会自由权、结社自由权、游行自由权、示威自由权等公民自由政治权利法律制度;健全和完善公民批评制度、建议制度、申诉制度、控告制度、检举制度、信访制度、监督制度等,要使这些制度成为公民有序的参与政治的法律机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健全和完善公民陪审制度,发展和扩大公民的公益诉讼制度等。
(三)加强法律保障,推进法治。
自从党的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后,党的十七大再次强调建设法治国家,法治建设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当前需理清国家权限做好相互监督,要加强司法机关的权限,同时要严厉整治司法腐败,推进司法公正。当前在国家权力中,行政权首先重要性毋庸置疑,整个国家的赶超发展离不开强大的政府力量。但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最终国家的独立前行和长治久安要落实到立法和司法这一根本上,立法权和司法权应该逐步突出。
注释:
〔1〕浦增元:国外法学知识译丛《宪法》,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第41页。
〔2〕《牛津法律大词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200页。
〔3〕《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9页。
〔4〕蒋碧昆:《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
〔5〕《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735页。
(本文作者 宿迁学院教师 江苏宿迁 223800)
编辑/李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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