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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机关服务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定位、途径及展望
卢舜凯
〔摘要〕当前,随着海峡西岸农村城市化发展和大开发大建设的推进,各种利益矛盾交错、凸显,失地退养农(渔)民的转产转业安排、外来人员的大量涌入、工程建设中的利益冲突、公共领域宗族势力的复苏等使群体性事件频发,刑事案件逐年递增,严重影响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因此,海峡西岸农村未来发展的机遇和当前所面临的挑战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检察机关应自觉将本职工作融入新农村建设的大局,不以检察论检察,不就办案论办案,通过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综合运用打击、监督、预防和保护职能,提升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执法水平,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关键词〕检察;服务;海峡西岸;新农村
〔中图分类号〕D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254(2008)03-0083-03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关键问题,也是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根本性问题。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历史任务。建设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福建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战略决策,是加强农业、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重大举措,也是推进我省现代化进程的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打击预防犯罪、诉讼监督、保障人权等重要职能,是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肩负着为推进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任。
一、检察机关服务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定位
检察机关为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应正确把握职能定位,把充分正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服务的立足点,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拓展服务领域,改进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当前,结合农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需求,针对影响农村和谐稳定、损害农业发展和侵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服务海峡西岸新农村建设应从以下五个方面作为切入点:营造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依法打击各种坑农害农和侵害农民利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依法调节农村经济社会关系,综合运用打击、监督、预防、保护职能和法律监督手段;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正确处理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和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促进农村民主管理,依法惩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和破坏农村村民自治的犯罪活动;平等保护各种经济成分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监督与支持、管理与服务的关系。
二、检察机关服务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一)严格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依法打击危害涉农犯罪,维护海峡西岸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1.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依法打击危害农村稳定的犯罪活动。坚决打击危害农村稳定的“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犯罪,危害农村公共安全的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农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盗窃、“六合彩”赌博等犯罪;严厉打击严重影响农民群众安全感的乡霸、村霸等农村恶势力和有组织犯罪;依法打击危害农村老人、妇女、儿童人身安全的各类犯罪活动。
2.依法查办破坏农村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及时惩治哄抬农资价格、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农机产品,向农村地区销售劣质食品、药品等坑农害农和危害农业生产的犯罪;坚决打击破坏农村生产经营,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利用传销、变相传销进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
3. 充分发挥林业检察职能,促进我省林业经济的健康发展。严厉打击各种涉林刑事犯罪,突出打击盗伐滥伐林木犯罪,配合有关部门对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维护林区的社会治安稳定,促进林区生态建设。
(二)积极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1.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直接面对农民群众的基层乡镇站所和村委会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当前,应突出两个重点:一是严厉打击破坏农业、农村投入资金安全的职务犯罪。严肃查办贪污、挪用农村的救灾、扶贫、移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退耕还林补贴、粮食直补等国家支农专项资金和政策补偿资金的犯罪,以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的贪污贿赂犯罪,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和财产安全;二是依法查办农村交通设施、农田水利工程、能源、电网改造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出现的贪污贿赂犯罪,农村教科文卫体等公共事业建设中出现的贪污贿赂犯罪;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矿山开发、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中行贿受贿、虚报冒领以及利用农业开发和农村建设项目审批权、资金划拨管理权吃拿卡要、索贿受贿等犯罪。
2. 严肃查办破坏依法行政和基层民主政权建设的渎职侵权犯罪,切实维护农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依法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等侵犯农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依法查办破坏选举等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保证农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的有效落实。
3.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法制宣传、警示教育等措施,协助农村基层组织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创造良好的政务村务环境。结合办案开展个案预防,选派检察干警深入乡镇,结合具体案件和国家法律法规对乡镇干部、村社领导、村社会计等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廉政意识。紧密结合执法办案,深入农村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土地经营管理、农村综合改革等领域开展专项预防,保证国家的支农资金使用安全和党的惠农政策有效落实。
(三)运用诉讼监督职能,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 依法监督纠正涉农案件中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加强对涉农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重点监督行政执法和经济监管部门将涉农刑事犯罪案件作违法处理的问题,以及乡镇和基层“场、站、所”执法活动。加强对涉农案件的侦查监督,对在侦查过程中违法扣押、冻结支农款物、农村集体组织资金等行为必须依法监督纠正。及时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涉农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依法监督和纠正违反法定程序和审判结果严重不公正的案件。对因刑事犯罪行为造成农村集体财产损失的案件,要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2. 强化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平等保护各类农业经济主体。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流转、集体林权争议、征地拆迁等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要优先办理。对因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而导致农村经济主体遭受不公正裁判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
3. 依法保护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坑骗、残害务工农民的犯罪。坚决依法惩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消防责任事故的涉嫌犯罪人员,打击强迫职工劳动等犯罪行为,改善农民工的劳动环境。
(四)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当前,我省农村依然还是一个乡土社会,农民面对的是熟人群体,其居住地与劳动场所往往在同一地域。这种地缘上的特性,使农民很希望与邻居及同村人之间,保持友好互助的关系。同时,农民思想上也更传统一些,遇到事情总倾向于忍让,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不愿意跟身边的人结仇结怨。因此,对农村中由亲属、朋友、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坚持以教育挽救为主的原则,认真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对依法可不予逮捕、不予起诉的嫌疑人,及时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对进城务工的农民涉嫌犯罪的,应区别对待,对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或初犯、偶犯、过失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积极营造团结友爱、和睦互助的亲属、邻里关系,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
(五)及时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 积极做好检察环节涉农上访的息诉工作。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充分发挥控申部门的窗口作用,通过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在重点乡镇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开展约访巡防等形式,及时受理办结村民的举报、申诉,疏导群众情绪,引导群众自觉地通过合法方式表达诉求,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建立涉农上访逐级处理制度,明确责任,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处理在首办环节。依法办理涉农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切实维护申诉人和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进一步提高处理涉农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2. 紧密结合检察职能,积极参加平安县、平安乡(镇),平安村、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参与建立适合农村治安特点的治安防治防控网络体系。加强对农村社会治安形势和涉农犯罪发展趋势的分析,针对农村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和重点地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集中开展禁毒、禁赌等专项斗争和治安专项治理,清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取缔非法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净化农村社会环境,促进乡风文明。
3. 深入乡村、企业以及进城务工农民集中场所开展普法教育,选择贴近群众生活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其依法行使权利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三、检察机关服务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展望
随着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检察机关应立足检察职能,不断拓宽服务途径,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服务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长效机制,为促进福建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维护广大农民利益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和实践:
(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衔接机制。依法打击严重扰乱农村市场秩序的犯罪、影响农村企业发展的犯罪、破坏农业技术创新投资环境的犯罪、危害农业高新技术研发和农业品牌化建设的犯罪,为促进我省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农业科技创新和转化,扩大闽台农业合作与农村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
(二)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和社会弱势群体就业服务和维权服务工作。积极推动相关单位、部门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务工农民流动和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及不合理限制,在监督合同用工、最低工资、工资支付、工作保险、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执行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结合检察职能,积极探索并推广对侵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利益的案件支持起诉的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积极探索预防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途径,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研究总结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有效措施,协调动员学校、家长、农村基层组织及各方面的力量,减少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
(三)加强对海峡西岸农村环境资源的保护,维护农村生态平衡,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农村土地的犯罪行为给予严厉打击;认真查办在农村环境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导致发生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以及重特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动植物疫情传播流行等严重破坏农村环境资源的职务犯罪案件,促进海峡西岸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加强对新形势下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问题的调查研究,针对环境资源保护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推动建立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和防范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的合力,为建设绿色海峡西岸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本文作者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厦门 3610044)
编辑/李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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