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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行之路

项南与“山海经”…………………………………………………………………………………黄长溪

加强地方立法 服务改革开放……………………………………………………………程 序 原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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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地方立法 服务改革开放

程 序 原作      

1985年7月,省委决定我担任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在同年10月召开的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我当选为省六届人大常委会主任;1988年1月,在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上又当选连任七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兼任党组书记。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这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地方国家政权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项根本性措施。

省人大常委会是1979年12月建立的,经过在我之前同志的6年努力,机构从无到有,人员逐年增加,工作逐步走上轨道,打下了很好的基础。如何进一步发挥省人大常委会的法定作用,推动我省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这是我上任后考虑的课题。

当时的人大工作还有不少困难,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没有自己的办公地方,在许多人的观念里,到人大工作就是“退居二线”,“离退休中转部”;许多人还不知道人大是干什么的,更谈不上树立“人大观念”,尊重和发挥人大作用。外面对人大不够重视,人大同志也自感“低人一等”,“抬不起头”。我们党组一班人认为,发挥人大作用,外部条件固然重要,自身条件更重要。自己要有作为,能够肩负起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才能谈到发挥作用和树立法定的权威。

几年来,我们党组一班人根据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人大工作,从总的说抓了两个方面的事:一是抓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发挥省人大在我省地方国家生活中的法定作用,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二是抓人大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履行各项法定职权的水平,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真正能够代表全省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权威的权力机关。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新旧体制交替过程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经济活动,促进新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秩序的形成和发展。常委会建立以来,制定、批准和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共有98件,立法速度比前6年明显加快。其中属涉外经济立法有14件。如《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在这些法规中,有的是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有的则是根据我省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而制定的。

在地方立法中,我反复强调要遵循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我们先后制定了《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及《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福建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等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共17件。这些法规对发展我省的政治和社会稳定,推动我省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都起了重要作用。

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职权。地方立法工作我们还缺乏经验,但改革开放发展又要求加快立法步伐,因此,我们在工作中提出,坚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既慎重、稳妥,又积极、主动;既要注意从国情、省情出发,又要大胆借鉴、吸收海内外的立法经验,使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既具有地方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福建省抵押贷款条例》等法规的制定,就是体现了这一精神。

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的扩大,既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消费,也出现了制售伪劣商品,坑害消费者利益等不法行为,群众十分不满却又无处依法申诉。我刚到省人大不久,就连续碰到两起这类事,一是1987年初发生的福州市郊一农民,用有毒的工业废盐腌制大头菜出售;二是某公司违反国家“三包”规定,刁难和拒绝为消费者保修彩电的事件,经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主管部门负责同志的多次干预才得到解决。面对这类情况,我们深感依靠法律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必要性,决定在全国未制定这类法律之前,我们先制定一个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常委会刘永业副主任还为此带队赴香港考察,并向主任会议作了专题汇报。主任会议根据我的建议,决定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列入1987年的立法计划。《条例》起草过程中,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工委给予大力支持,王任重副委员长对条例草案亲自作了修改和批示。1987年9月4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条例》颁布实施后,全国有23家中央和地方的新闻单位作了重点报道,《中国消费者报》在北京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1989年8月,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沈阳市召开的贯彻执行地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规座谈会指出:“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通过实施的《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消费者的专门法规,是一个创举。它不但有力地保护当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力地推动全国各地保护消费者利益立法工作的进程,标志着我国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有了突破性进展。”

我们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十分重视调查研究工作,强调要注意把改革开放中的成功经验,特别是那些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而且需要长期坚持的政策措施,及时地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使之成为法律规范。同时,我们还注意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实践的发展,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已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补充、修改或废止,制定新的法规代之。《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实施过程中,发现了一些具体问题,诸如投诉案件难度大,小额仲裁权和质询权实施程序不明确,农民个人用于生产消费的农药、化肥等商品,以次充好,以假冒真的情况非常严重,又得不到保护。我们就在实践基础上,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完善了对不法行为的处理程序。特别是将农民的农业生产资料列入《条例》的保护范围,又把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制定的,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小额投诉仲裁办法》、《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代表起诉办法》和《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质询办法》纳入《条例》的附件,使这一地方性法规更趋完善。

强化监督职能,这是我注意的重点之一。强化人大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这是立法权和决定权行使后得以贯彻执行的保证,是地方人大诸项职权中最常使用的。到省人大后,我提出两个观点,一是要求从国体和政体的统一上,正确认识人大监督权的性质和法律依据,从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上,处理人大与政府两院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二是提出监督与支持辩证统一观点,使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时,把支持政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同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我先后在《福建通讯》、《福建论坛》、《福建人大》和《福建日报》等报刊上发表文章,阐明上述观点,并在实践中贯彻落实,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在监督实践中,除了要抓大事、抓涉及改革开放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外,我们还十分注意抓薄弱环节、抓典型事件和坚持依法办事。1990年2月2日,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写信反映某村一件房产纠纷案,由于县、市、省三级法院拒绝受理,多年得不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要求省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同年7月25日,8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名写信,再一次反映这一案件。我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反复调查,并组成有两位副主任参加的调查组,作了专题调查,先后在第16、17、19次常委会上听取汇报认真研究,最终圆满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人大代表满意,群众欢迎。这是一起成功的司法监督,成功在“敢”与“善”的统一,我们抓住这个典型,一抓到底;每一步都在深入调查基础上,弄清事实,依法办事,监督者理直气壮,被监督者口服心服,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应。

近年来,我省各地基层人大组织人民代表评议基层所站,这一活动解决了乡镇党委和政府以及所站主管部门早已想解决而未能解决的问题,受到各方面的欢迎。我认为,这一评议活动是基层人大在实践中创造的一种新的监督形式,加强了监督力度,推动了廉政建设。但是,对这一新的监督形式却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评议活动缺乏法律依据,甚至说它违法。为了统一认识,使这一监督形式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我们把总结人大代表评议基层所站活动列为1992年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之一,在总结基层经验的基础上编写出版了《明镜》一书,探讨了评议工作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介绍了评议活动的基本经验,我题了书名,写了序。这本书出版后,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评议活动现在也有了新的发展,有的市县人大常委会已开始组织人民代表评议乡镇或市县政府和“两院”的工作,评议活动也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编辑/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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